关于我校落实教育评价改革负面事项监测机制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强化动态监测、问题整改,增强教育评价改革工作的针对性、严肃性、实效性,现将《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建立教育评价改革负面事项监测机制的通知》的相关精神转达如下:
一、监测内容
对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十不得一严禁”(见附件)要求,依托相关的监测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发现处置违反教育评价改革精神事项。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监测关键词库。按照“十不得一严禁”内容建立负面事项监测关键词库,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迭代升级,不断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建立日常监测机制。进行全天候网络监测,一旦发现相关负面事项信息,立即以各种方式通知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处置,并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如遇情况严重、事态紧急的监测事项及时报告。
(三)建立整改落实机制。针对监测发现的突出负面事项,及时按照教育评价改革精神整改,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有效落实整改计划和措施。
(四)建立会商研判机制。根据需要,及时分析研判负面事项监测情况、运行特点、变化趋势等,提出对策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要高度重视教育评价改革负面事项监测工作,在人员配备、技术支撑、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保障全面、及时、准确做好监测工作,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及时研判。对监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抓紧研判,视情况纳入监测范围,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进一步提高监测工作的有效性和前瞻性。
(三)抓好落实。如涉及处置或整改内容,及时按要求做好处置、整改工作,并举一反三,及时组织清理整改相关违背“十不得一严禁”事项,将教育评价改革工作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务求实效。
附件.“十不得一严禁”负面清单
1.不得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
2.不得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
3.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
4.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5.规范高校教师聘用和职称评聘条件设置,不得将国(境)外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
6.突出质量导向,重点评价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不得将论文数、项目数、课题经费等科研量化指标与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挂钩。
7.不得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科研项目、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学位点申报的限制性条件。
8.有关申报书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
9.依据实际贡献合理确定人才薪酬,不得将人才称号与物质利益简单挂钩。
10.各级各类学校不得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
11.在招聘公告和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