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点建设

关于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自评工作的通知

时间 : 2017-11-14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以及我校《杭州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杭师大研〔2015〕6号)文件精神,我校将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自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硕士点

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杭师大研〔2015〕6号)和我校近两年学位点调整,我校需参加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2017年自评工作的硕士点有:

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18个):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心理学、体育学、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中国史、数学、化学、生物学、生态学、护理学、公共管理、艺术学理论、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

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4个):中国哲学、理论物理、凝聚态物理、计算机应用技术。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1个):教育硕士。

二、评估内容

参照《杭州师范大学学术学位硕士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5)或《杭州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6),各学位授权点开展诊断式自我评估工作,各学位点必须按照《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及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见附件7)对自身条件进行核查。从目标与标准(培养目标、学位标准)、基本条件(培养方向、师资队伍、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支撑、奖助体系)、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导师指导、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术交流、分流淘汰、论文质量、学风教育、管理服务和就业发展)等方面,真实、准确考察各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编写《杭州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见附件9)、《杭州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简况表》(见附件8)和制订改进提升方案;着眼于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力争办出特色,持续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

三、自评工作安排

1.2017年11月17日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启动合格评估的自评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院级评估组织机构,院长担任院级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

2.2017年12月20日前,学位授权点开展调研、自查和自评工作。向研究生院提交《杭州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及《杭州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简况表》电子稿和纸质稿一式4份。

3.2018年1月15日前,研究生院初审,各培养单位进一步整改,完善自评材料,重点落实整改措施和建设规划。

4.2018年5月30日前,学校组织专家召开自评工作评审会,完成各个学科评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5.自评工作评审结果不仅作为学科动态调整依据,同时也作为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绩效考核、学位点建设经费下拨等参考。

6.本次自评作为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随机抽测前最后一次学校自评估,请各学位点高度重视,切实按时落实完成各项工作。

联系人:潘晓英,电话:28868211,E-Mail:hs_pxy@126.com 


附件: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4.杭州师范大学合格评估工作方案

    5.杭州师范大学学术学位硕士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6.杭州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7.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及专业学位类别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8.杭州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简况表

    9.杭州师范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研究生院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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