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攀登工程”项目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 2014-09-03

杭州师范大学文件


杭师大〔201237


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攀登工程”项目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杭州师范大学“攀登工程”项目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攀登工程”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杭州师范大学“攀登工程”项目开放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攀登工程”开放基金管理,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权限,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攀登工程”项目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是指“攀登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组以委托课题等形式邀请其他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科研人员参与相关的独立研究或合作研究,以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技术难点、提升项目团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高质量完成“攀登工程”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攀登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书中提出的基金研究方向和目标设计课题规划,在课题正式对外招标之前向“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项目开放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明确开放方式和对象、申请办法和程序、预算明细、验收考核、成果管理等内容,以供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 开放基金分设的课题项目总经费必须控制在“攀登工程”项目申报书中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对开放基金课题实行项目管理,经费单独核算,校内报销,课题资助经费不能转出校外;资助金额按预算年度划拨和结算;开放基金结余可跨年度使用,课题结束或终止时由学校收回。开放基金课题项目的经费由校内在编的合作者协理和监管。

第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实行校外负责人和校内合作者联合承担的制度。校外研究人员和校内合作者应联合向“攀登工程”项目组提出课题申请,获得批准后共同承担课题的研究工作。“攀登工程”项目组应与被委托的个人或者单位签订合同,实行一课题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任务、基本要求(工作标准)、管理规则(考核标准)、成果归属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条 合同约定需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经费开支约定应遵循我校财务管理规则,并明确下列事项: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成果全部归杭州师范大学所有;资助课题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请专利时,第一完成单位为杭州师范大学并注明支持项目名称,合作研究成果由校外研究人员和校内合作者共同署名;校外研究人员接受开放基金资助进行研究工作期间,凡用开放基金购买和加工制作的设备、仪器等,归杭州师范大学所有等。

第六条 课题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一般为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内容: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加工费和协作费等;

(二)仪器设备费,包括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等;

(三)差旅费;

(四)劳务费,最高不超过开放基金总预算的15%

(五)其他。

第七条 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结束时,“攀登工程”项目组应组织课题验收与考核,并出具验收意见,连同课题组的总结报告及有关研究成果、原始资料复印件(发表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等)和资料目录清单,报校“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开放基金的使用要接受本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攀登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资助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杜绝弄虚作假,挤占课题资助经费等行为。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我校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3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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