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登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回避暂行规定
杭州师范大学文件
杭师大〔2010〕122号
杭州师范大学 “攀登工程”领导小组成员
回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攀登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保证“攀登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所有成员,适用于“攀登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论证、审核、批准、执行、检查等所有过程。
第三条 “攀登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攀登工程”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原则上不能担任“攀登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
(二)作为项目骨干成员参与建设项目时,项目评审论证会专家讨论时应予以回避;
(三)“攀登工程”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批准、决定本人参与的建设项目时应予以回避;
(四)组长和副组长应带头遵循攀登工程各项规章制度,可依规章对攀登工程各环节进行监督,但不得直接干预建设项目审核程序和对专家审核施加有明显倾向的影响。
第四条 “攀登工程”领导小组组员及办公室人员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攀登工程”领导小组组员和办公室人员应回避本人或本部门人员申报的“攀登工程”建设项目的论证、审核等工作;
(二)“攀登工程”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本人或本部门人员负责的建设项目时应主动回避;
(三)不得为任何建设项目说情或对建设项目的审核论证施加有明显倾向性的影响。
第五条 “攀登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人员与项目申报人或项目组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该建设项目的申报、讨论、审核、批准和检查等环节,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六条 “攀登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人员应回避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人任何形式的馈赠、宴请或具有其他同类性质的活动。
第七条 凡可能影响攀登工程公平、公正的其他事项也应予以回避。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校攀登工程办公室和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攀登工程
领导小组 回避 规定
杭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