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登工程建设项目公示办法
时间 : 2014-09-03
杭州师范大学文件
杭师大〔2010〕64号
杭州师范大学攀登工程建设项目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攀登工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公示的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拟批准的“攀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申报“攀登工程”建设项目,经“攀登工程”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拟批准后,将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向全校公示。
第四条 由“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纪委办、监察处负责实施公示工作。
第五条 公示内容包括“攀登工程”建设项目的名称、项目负责人、主要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和拟同意资助的经费金额等。
第六条 公示方式:通过校内办公网进行公示。
第七条 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天。
第八条 反映意见由“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纪委办、监察处通过邮件、信函、接待等多种途径收集。
第九条 个人或单位对公示的建设项目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公示期内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实名反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反映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和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 “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将对反映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作为项目最后签批的参考因素。对反映意见较集中、异议比较大的公示项目,将进行重新论证,并提请“攀登工程”领导小组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攀登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攀登工程 建设项目 公示 办法
杭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