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杭州师范大学文件
杭师大〔2009〕137号
杭州师范大学“攀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师范大学“攀登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攀登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杭州师范大学建设一流综合性大学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12号文件)、《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 杭州师范大学关于实施“攀登工程”的决定》和《杭州师范大学“攀登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登工程”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了实施“攀登工程”而设立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攀登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实行项目总负责人责任制。
第四条 “攀登工程”经费包括:“攀登工程”专项资金和外来经费。“攀登工程”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外来资金按照学校外来经费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 “攀登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分类管理、科学预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结余上缴。
第六条 “攀登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项目总负责人对申报的项目负责,应严格按照资金的预算分配方案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应报送“攀登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决算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攀登工程”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妥善运筹资金,降低资金成本,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 凡使用“攀登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使用单位的资产保管、使用和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应合理利用和认真维护好资产。
第二章 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九条 “攀登工程”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对经过考核专项审查的项目,项目总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专项资金预算,并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第十条 各部门上报项目预算时需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名称、预期目标、招投标情况、具体保障措施、外来资金、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等内容。预算上交“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和有关专家进行专项资金预算的专项审核,确定项目的建议资助金额,递交“攀登工程”领导小组终审。
第十一条 “攀登工程”专项资金要求各项目按季填写“攀登工程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申请表”上报用款计划,实际使用金额控制在用款计划的50%-110%,以便资金的安排与管理。
第十二条 “攀登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预算细化编制的要求:
(一)设备费(含设备维修费):是指在“攀登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和必要的设备维修费用的开支。设备费的预算编制应依据项目建设任务据实申报、详细列明,原则上要求理、工、医类项目资金的70%及以上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和软件,人文、社科类项目资金的50% 及以上用于购买仪器设备、软件和图书资料。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在 1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需要在设备费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中说明预算依据。
(二)实验室修缮费:项目建设中需要开支的实验室的改造和修缮费用。需要在实验室改造费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中说明预算依据。
(三)开放基金:旨在借助其他科研院所和高校等的智力优势和资源优势,解决学科建设发展中的技术难点,提升建设学科的创新水平。学科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开放基金。预算中须明确设立的方向,项目的数量和资助经费的金额。开放基金控制在项目总预算的5%之内(此处总预算不包含队伍建设费)。
(四)材料费:是指在“攀登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预算中大宗及贵重材料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消耗数量过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大宗及贵重材料需要在材料费预算明细表中填列材料清单,并在预算中说明该材料与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性以及数量、价格的测算依据等。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攀登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攀登工程”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在预算中应详细说明其与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性,选择的测试化验加工单位的理由以及次数、价格的测算依据等;其他测试化验加工需要在预算中说明测试化验加工次数、价格的测算依据。
(六)燃料动力费:是指在“攀登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预算中列支注明计算依据。
(七)差旅费(考察费):是指在“攀登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项目组成员因项目建设任务发生的差旅费用、参加与项目建设任务相关的学术会议的差旅费用和专项任务中有科学考察内容的专项可以列入差旅费预算,但应合理安排出差任务内容、人次和时间,且应在预算中说明差旅费测算依据,包括出差人次、标准等。在预算中详细列示科学考察任务、地点、次数、参加人次以及标准等测算依据。
(八)会议费:是指在“攀登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攀登工程”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攀登工程”项目组举办的与“攀登工程”专项任务有关的会议,如咨询会、交流会、验收会等,应合理安排会议任务内容、人次和时间,且应在预算中说明会议费用测算依据,按计划可列入会议费预算。
(九)国际交流合作费:是指在“攀登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攀登工程”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在预算中应该说明拟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情况。包括活动类型(出国考察或来华交流)、时间及必要性,并考虑合作交流目的地、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的经济合理性。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总开支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3%(此处总预算不包含队伍建设费)。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攀登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在预算中填列计划出版的书籍、文章的数量和预计的出版费和版面费,专利的数量和相关的申请费用等。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攀登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给“攀登工程”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攀登工程”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应该在预算中说明其在“攀登工程”项目建设开发中承担的任务,以及投入本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和劳务费发放标准。劳务费预算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此处总预算不包含队伍建设费)。
(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攀登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在规定的标准内开支专家咨询费,并应该在预算中说明预计的内容与次数。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2%(此处总预算不包含队伍建设费)。
(十三)资源使用费:“攀登工程”项目占用学校资源的,其设备使用、设备折旧、房屋占用费及日常水、电、气、暖等按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的3% 安排预算(此处总预算不包含队伍建设费);项目使用校外资源的据实编制预算。
(十四)其他费用:“攀登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出的除上述各项之外的费用,按细项填列预算和支出的理由,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由“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 “攀登工程”其他建设项目预算应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项目总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据实编制:
(一)队伍建设费:主要用于队伍建设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及支付临时工工资等。包括引进人才的安家费、住房补贴费、租房补贴费、科研启动费和本校教师的培养费等。由人才办和人事处具体负责编制队伍建设费总预算。队伍建设项目的预算内容相关标准应参考《杭州师范大学关于引进高端人才及其学科团队实施办法》等引进人才有关政策和教师培养的相关规定执行。“攀登工程”学科建设项目中的队伍建设项目预算应由学科建设项目总负责人向“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预算。
(二) 创新人才培养费:主要用于学校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质量工程”等。经费内容包括教学实验室建设费、网络教学平台建设费、教学管理平台建设费、专业建设费、课程建设费、教改项目经费、教材建设费、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费、实习实践基地建设费、教学质量监控经费、学生交流经费、学科竞赛经费、学生实践创新平台建设费和相关业务费等,相关业务费控制在创新人才培养经费总预算的2%以内。
(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求95% 及以上用于项目系统实施成本、软件和仪器设备购置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应在预算中详细填列用于软件模块成本,系统开发成本及维护成本等费用和预算费用的依据。
(四)教育国际化经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引进国外智力(含聘用长短期外藉专家、教师)的各项相关经费、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在校生国际化经费、国际交流和相关业务费等,相关业务费控制在教育国际化经费的2%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管理费:按照“攀登工程”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由学校统一计提。
核定比例如下:“攀登工程”专项资金预算在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5% 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第十五条 “攀登工程”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整的应按照《关于调整和追加校内预算有关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攀登工程”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对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已经完成的由学校收缴结余。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攀登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依照项目预算列支,凡不符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一律不予开支。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改变用途,须书面申报按审批流程审批后方可调整。专项资金不得超支,不得挪作他用,有关职能部门不得截留和挤占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攀登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用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源使用费、学校管理费、其他费用、队伍建设费、创新人才培养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费和教育国际化经费等。其中:
(一)设备费(含设备维修费):杭州师范大学“攀登工程”项目购置固定资产应按照《杭州师范大学“攀登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设备经费的开支均需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签。
(二)实验室修缮费:实验室改造和修缮需要公共事业管理处负责人审签。
(三)开放基金:按照科技处关于杭州师范大学“攀登工程”开放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单笔支出5万元及以上的由科技处负责人审签。
(四)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杭州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会议费开支须符合会议定点的要求;国际会议须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审核。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攀登工程”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学校外事的有关规定执行。单笔支出5万元及以上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人审签。
(七)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攀登工程”建设项目的直接参与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0-16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600-10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0-6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10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5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八)资源使用费:校内资源使用费按照公共事务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按实结算。
(九)其他费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经“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列支的上述费用之外的开支。
(十)队伍建设费:由人才办、人事处按相关规定和签订的合同款项下达经费指标,其中安家费、住房补贴费和租房补贴费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人核定审签,科研启动费单笔支出5万元及以上的由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处负责人核定审签。
(十一)学校管理费:学校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学校管理和使用。具体预算安排由校“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经学校确定后由“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按“攀登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总数提取后,以预算形式控制开支。
第十九条 “攀登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攀登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攀登工程”专项资金各类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符合学校内部控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除上述特殊开支有明确的签字规定外,“攀登工程”经济业务的签字审批权:专项资金由项目总负责人初核审签,项目管理小组组长复核审签;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须“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签;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相应的业务分管校长审签;单笔支出20万元以上须由法人代表终签。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攀登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总负责人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攀登工程”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专项,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完成后,“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审,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并上交学校“攀登工程”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攀登工程”项目总负责人上报决算及资金总支出情况时应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一般包括:“攀登工程”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攀登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对管理严格、投入控制得当,进度完成好的部门,在今后的项目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不按规定使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未及时完成任务和进度的,将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攀登工程”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攀登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依托单位应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等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并对非保密信息及时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总负责人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等部门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应检查。
第二十八条 凡与 “攀登工程”专项资金有关的各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下发的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师范大学“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攀登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 试行办法
杭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