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 : 2014-09-03

  杭州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杭州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直属学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学校共享院士及在岗非全职的高端人才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我校在岗全职教工,一般应为三级及以上教授。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须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共设41名左右(单数),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校中层干部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和主任委员各1名,设副主任委员5-7名。名誉主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根据需要,在学院(含部、直属学术机构)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每年2次无故或4次因故缺席校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会议,视同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或对重大教学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出现委员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所在学科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由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
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和学术待遇,并可同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含部、直属学术机构)和附属医院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参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本单位的章程。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杭师大〔2010〕295号)同时废止。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师范大学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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