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登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杭州师范大学文件
杭师大〔2010〕121号
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攀登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杭州师范大学“攀登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学校攀登工程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师范大学“攀登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二○一○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攀登工程建设项目 跟踪审计 办法 通知
杭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年6月29日印发
杭州师范大学“攀登工程”建设项目
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相关部门和所属单位加强“攀登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攀登工程”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学校有关“攀登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攀登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对“攀登工程”建设项目自立项至结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审计,包括审计咨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咨询”,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为“攀登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机构、管理部门、依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供的咨询服务。
“攀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依托单位和项目责任人,不因学校审计部门已提供了审计咨询服务而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 项目评审材料的审计备案
第四条 项目经“攀登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批准后,“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下列评审材料送学校审计部门备案:
(一)项目依托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任务书等申请材料;
(二)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同意立项的建议;
(三)学校绩效考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提出的项目考核专项审核意见;
(四)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提出的软硬件配置审核意见;
(五)学校财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提出的项目经费预算专项审核意见;
(六)其他需要审计备案的资料。
第三章 项目固定资产采购的审计咨询
第五条 项目固定资产采购审计咨询的范围为单项或一次性批量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
第六条 项目固定资产采购审计咨询的类型:
(一)政府集中采购申请的审计咨询。由学校主办部门、单位在向政府部门报送采购申请前,将采购申请及相关材料送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咨询。
(二)政府分散采购招标文件的审计咨询。由学校主办部门、单位在公布招标文件以前,将招标文件送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咨询。
(三)采购合同的审计咨询。由学校主办部门、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以前,将采购合同送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咨询。
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申请、政府分散采购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未经学校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咨询意见,不得报送、公布和签订。
第七条 项目固定资产采购审计咨询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采购是否符合学校“攀登工程”领导小组与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总负责人签订的“攀登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合同书”)、项目总负责人与子项目负责人签订的项目建设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合同书”)以及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书;
(二)固定资产采购是否纳入项目经费预算和当年经费预算;
(三)固定资产采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控制制度;
(四)评价固定资产采购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五)其他需要审计咨询的事项。
第八条 项目固定资产采购审计咨询需要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书、项目建设合同书和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书;
(二)项目经费预算和项目当年经费预算;
(三)采购申请、采购审批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招标申请、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审批表和采购合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收到固定资产采购送审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咨询。
第四章 项目年度经费决算审计
第十条 每年度结束后,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力量,对未结项的项目上一年度的经费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有效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项目年度经费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经费决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经费支出是否符合批准的预算范围和标准;
(三)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有关“攀登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评价项目建设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年度经费决算审计需要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书、项目建设合同书和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书;
(二)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
(三)项目年度工作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年度经费决算审计的程序依照《杭州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项审计
第十四条 项目结项审计,是指项目总负责人在向学校“攀登工程”领导小组提交结项申请报告前,将结项申请报告送学校审计部门进行的审签。
第十五条 项目结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书、项目建设合同书和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书的规定;
(二)项目经费总决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有关“攀登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评介项目建设的绩效;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审计需要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经“攀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签字的结项申请报告;
(三)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签字的项目总决算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收到项目结项审计所需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结项审计,出具项目结项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涉及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本办法规定的审计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杭州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